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政協委員履職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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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達州市委員會
政協委員履職服務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29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政協自身建設,不斷提升政協委員履職水平,推進政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3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規則(試行)》《中共達州市委關于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實施意見》(達市委發〔2016〕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履職要求
第一條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第二條 嚴格遵守《政協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正確行使政協委員權利,積極履行政協委員義務,恪盡職守、敬業奉獻、履職為民、清正廉潔。
第三條 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達州經濟社會追趕跨越、加快發展建言獻策,多做貢獻。
第四條 認真履行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完成市政協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嚴格遵守市政協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市政協的各種會議、各項活動,因生病住院、因公出國、上級機關召開會議等不能參加市政協的會議及履職活動,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六條 積極參加“五個一”活動,爭當合格政協委員。即: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條社情民意,參加一次調研視察,承擔一項專門任務(即:作一次大會發言;撰寫一份文史資料;當好一名民主監督員;撰寫新聞稿件;列席相關會議;參與宣傳工作),為群眾辦一件好事實事。
第七條 愛崗敬業,默默奉獻,開拓創新,勤奮工作,充分發揮在本職工作中的帶頭作用、政協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界別群眾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協委員風采,樹立政協良好形象。
第二章 履職保障
第八條 組織政協委員學習培訓。通過政協委員培訓、政協常委會專題講座和政協知識講座等形式,提高政協委員理論素養、政策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九條 建立政協委員聯系制度
1.由市政協委員活動小組或界別召集人組織政協委員開展履職活動。
2.完善并落實市政協黨組成員聯系黨外常委,專委會聯系常委、委員等制度,市政協到縣(市、區)調研視察可邀請本地市政協委員參加。
3.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加強與政協委員所在單位的溝通聯系,通報政協委員履職情況,服務政協委員履職。
4.建立和完善走訪政協委員制度,了解政協委員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5.市政協各委員活動小組應及時掌握政協委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職務、職稱變動等情況,并及時告知市政協辦公室。
第十條 為政協委員知情明政創造條件
1.通過政情通報會、對口協商等形式,邀請市委、市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政協委員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專項工作情況,介紹有關政策及執行情況,促進政協委員知情明政。
2.建立政協委員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辦理落實及工作進度情況的通報制度。
3.組織政協委員開展調研、視察、考察等活動,讓政協委員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了解全市改革發展穩定情況。
第十一條 為政協委員履職提供服務
1.市政協辦公室為政協委員贈訂《四川政協報》,贈送《達州政協》內刊。
2.市政協辦公室負責做好政協委員來信來訪的受理、轉辦、督辦工作,維護政協委員的合法權益。
3.市政協各委室及時收集政協委員對政協工作和機關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把政協機關建設成為“委員之家”。
4.實行邀請相關政協委員列席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制度。
5.委派政協委員擔任執紀執法機關窗口行業(單位)的民主監督員,積極發揮政協委員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6.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發揮《達州政協》、達州市政協網等宣傳載體的作用,大力宣傳政協委員的優秀事跡和履職業績。
7.依照有關規定,督促落實政協委員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章 履職考核
第十二條 考核內容
政協委員按照《政協章程》履行職責情況;參加市政協的各種會議、學習培訓、“五個一”活動的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辦法
1.建立政協委員履職檔案,一人一檔、一年一卡,如實記載委員履行職責、參加會議和活動情況,為委員履職考核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
2.實行平時考核與年末考核、年度考核與屆終考核結合,年末確定政協委員年度考核意見,屆末確定政協委員屆終考核意見,作為是否繼任政協委員的重要依據。
3.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一年內不參加政協組織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或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考核程序
1.政協委員對年度工作進行自我鑒定,填寫《達州市政協委員履職情況考核登記卡》,送交本委員活動小組。
2.委員活動小組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意見。
3.提案委、研究室分別考核政協委員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況。
4.市政協辦公室綜合匯總情況后提出考核意見報主席會議審定。
5.主席會議審議確定政協委員年度考核結果。
6.綜合屆內各年度考核結論確定屆終考核意見。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 實行考核結果通報制度。政協委員考核結果在市政協全委會上書面通報,并抄送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必要時向政協委員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六條 對熱愛政協工作、履職盡責業績突出的政協委員給予宣傳表揚;定期評選優秀政協委員、優秀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先進個人,并給予通報表揚;對政協委員作用發揮好且符合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市政協黨組向市委或有關部門、單位推薦。
第十七條 對履職不積極、作用發揮不好及違紀違法的市政協委員,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處理分為警告、勸其辭職、撤銷委員資格三種形式。
1.政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進行警告處理。
(1)無故全程缺席1次或全程請假2次不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者(含委員學習培訓會)。
(2)無故缺席2次市政協或各專委會、委員活動小組組織召開的會議和活動者。
(3)一年內沒有提交一件提案或反映一條社情民意信息者。
2.政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勸其辭職。
(1)無故全程缺席市政協全體會議2次者(含委員培訓會)。
(2)一年無故缺席市政協或各專委會、委員活動小組組織召開的會議(全體會議外)和活動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惡劣影響的,經市政協常委會議審議認為不再適合擔任政協委員職務者。
3.政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委員資格。
(1)違反政協章程或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決議、決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
(2)政協委員違反黨紀政紀受到撤銷職務以上處分,或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被依法逮捕的撤銷其委員資格。對涉嫌刑事違法,被執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委員,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暫停參加政協活動,結案后,確無刑事違法事實的,恢復參加政協活動資格。
4.警告、勸其辭職、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由各委員活動小組提出,市政協辦公室審核,主席會議審議,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并在媒體上公告。
第十八條 政協委員若對處理意見不服,可以向市政協申請復議。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建立委員活動小組:以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縣(市、區)政協為依托,綜合考慮市政協委員所在界別、工作性質、地域分布,按照“職能相近,人數相當”的原則,建立委員活動小組,并明確組長、副組長。
第二十條 市政協辦公室負責委員考核管理的牽頭工作,各委員活動小組和市政協研究室、提案委員會協助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政協每年給各委員活動小組撥付一定活動經費并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各委員活動小組組長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制定政協委員活動小組活動計劃,精心組織開展好學習、調研、視察、聯誼等活動,增強凝聚力、向心力,彰顯活力。每年每個政協委員活動小組至少開展2次以上活動并確保實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2011年6月審議通過的《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委員履職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