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推行社會管理創新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3年04月12日 文章點擊數:6665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
推行社會管理創新的建議
市政協常委 石勝勇
近年來,在全市廣大社區工作者的傾力付出下,社區組織在加快城市化進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擴大就業,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社區的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得到了充分展現。雖然我市社區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社區組織領導體制不順。政府部門仍然存在“大包大攬”現象,對社區各項工作指令性多,指導性少。社區擔負的職能和職責近20項,非常繁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紛紛對社區派任務、下指標,“費不隨事轉”、“權不隨責走”現象非常突出。多數縣還實行鄉鎮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社區的工作體制,難以適應城市化快速發展的要求,亟待改革和完善。
二是社區建設資金投入不足。由于財政投入不足,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辦公條件簡陋,許多社區辦公地點還設在居民樓院里。社區居民活動場地嚴重不足,多數沒有專門的活動場所,即便是文化和體育部門贈送的健身器材和音響設備也無場地安裝。工作經費嚴重不足,一個社區一年的工作經費僅只3萬元,難以保障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相關福利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不少社區不得不在服務中巧立名目向居民收取費用,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
三是社區管理科學化水平不高。不少社區信息化平臺建設滯后,管理方式傳統、單一,遠不能適應流動人口管理、勞動就業和社保、扶貧幫困、法律援助等大量社會管理工作的需要,社區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改善和提高。
四是社區工作者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社區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進人渠道不規范、不合理、隨意性強、關系復雜,且年齡結構不合理,斷層現象嚴重。一些社區工作者缺乏創新意識和城市管理的經驗,工作方法簡單、手段單一。一些工作人員身份模糊,各種社會保障落實較差,待遇較低,導致人心不穩,工作積極性不高。
五是社區居民民主自治意識不夠。由于長期實行單位體制,造成社區居民社區意識淡漠,缺乏認同感、依賴感和歸屬感,參與社區管理、自治意識不強。同時,社區共建單位對參與社區共建、支持社區活動也缺乏應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改革創新社區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社區定位。一是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與社區的關系。政府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應當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政府要轉變職能,充分尊重和落實社區居民依法民主自治的權利。二是實行責、權、利的統一,在人、財、物上給社區松綁。政府要按照“權力下放、重心下移、財力下沉”的原則向社區轉移職能,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從下派工作任務到社區,轉變為“服務到社區、責任到社區、接受監督評議到社區”。
二、加大財政投入,保障社區管理的基本條件。一是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著力改善辦公條件,全面實行辦公自動化、網絡化;增加辦公經費,確保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二是加大對社區建設的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解決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服務用房,確保社區建設、管理、發展需要。三是加強社區文體活動、衛生服務等公益服務設施建設。要多方籌集資金,建立多渠道的社區服務投入機制,充分挖掘、整合利用社區資源,完善服務網絡體系,不斷豐富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四是大力培育社區中介服務組織。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參與社區服務,逐漸建立以街道為中心、居委會為基礎、單位和居民積極參與的系列化、網絡化、規范化的社區服務工作機制,形成居民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社區環境。
三、創新管理辦法,不斷提升社區管理科學化水平。一是組織管理科學化。要建立社區黨組織、居委會、綜合服務站、社區社會組織共管共治的“四位一體”管理新格局,著力構建以承載新功能、體現新內涵的“一委一居一站”的組織管理體系。二是社區管理扁平化。要建立和完善分片包干機制,結合社區的不同類型、特殊群體等實際,構建以居委會—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小區)—各居民樓院—家庭戶為主線,居委會管理各小區,各小區管理各樓院,樓院長管理各家庭戶的網格式管理體系。三是公共管理信息化。在建立標準化服務大廳的基礎上,引進現代化、信息化服務手段,更加便捷地為社區居民提供就業指導、幫困救助、熱線求助、政策咨詢和信息發布等服務。
四、多措并舉,大力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辦法,實現社區工作者專職化、年輕化。社區工作者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防止和克服社區工作機關化、行政化的傾向。要建立健全社區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機制,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待遇,妥善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使優秀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社區干部工作有盼頭,從而最大限度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五、不斷培育社區居民的歸屬感,提高民主自治能力。相關職能部門要指導各地研究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社區自治章程》、《居規民約》,進一步完善社區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的各項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進一步規范民情懇談會、民意聽證會、民事調解會、民主評議會的程序和方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真正使社區重大事項按民主程序決定,激發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管理的積極性,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認同感和社區自我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