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2年02月20日 文章點擊數:16123
關于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的建議
市政協農業委員會 發言人:刁陽
農村金融網點是承載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滿足農村市場經濟主體金融交易和消費的及重要載體,更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增加金融資源供給的渠道。依靠金融服務網點向農村提供金融服務,在當代我國農村具有現實意義,銀行在服務新農村、服務現代農業中,還需要且必須重視農村金融服務網點的建設。
目前,我市7個縣(市、區)共有304個鄉鎮,2684個行政村,人口680多萬,其中農村人口占全市人口的80%;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鄉鎮金融網點610多個為農村提供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雖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相比,力度還不夠,差距還很大。一些金融機構在設立網點時,出于對自身的價值創造的考量,對不能達到盈虧保本點的鄉鎮就沒有設立網點,致使一些鄉鎮出現金融空白。
一、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發展不平衡。一是政府撤區建鄉行政體制改革后,一些鄉鎮沒有金融服務網點,客觀上形成了金融空白鄉鎮。目前全市還有占比為13.81%的42個鄉鎮沒有金融服務網點。二是金融服務種類不均衡,目前以基本金融服務為主導,而電子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投資理財服務等新興金融產品和服務農村基本沒有。三是目前農民的很多補貼都不通過銀行的助農取款渠道發放,而是采用手工發放現金的方式運作,既復雜費時,又增加成本,而銀行新建立起來的助農取款渠道則形成了金融閑置。
2、地方黨政領導認識與重視程度不夠。目前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對銀行農村金融創新支持不夠,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銀行的積極性。比如,助農取款業務就是一項“民生金融”、“惠農金融”工程,而社會各界尤其是縣、鄉鎮政府的認識不足,重視支持不夠,僅僅依靠銀行單個部門的力量,難以勝任。
3、沒能形成工作合力。一些基層部門對目前銀行在農村地區開辦的業務產生了認識偏差,簡單地認為是銀行自身的一個商業性盈利業務,沒有看到其“惠農”、“助農”、“便農”的社會性、公益性,導致支持力度較弱甚至沒有給予必要的扶持。表現尤為突出的是在“新農保”代理工作中,鄉鎮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協調、管理意愿不強,對銀行設在鄉鎮、村社助農取款點的工作督導不力,參與對農村地區居民進行相關金融知識、法律法規等普及活動的積極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推介進程。
4、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許多農村金融服務成本高、收益低甚至沒有收益,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受到考驗。以助農取款業務為例,銀行配置硬件設施、網絡渠道、終端機具、代理服務機構及人員等投入巨大,同時,服務對象是農村居民,金融交易活動具有額度小、次數頻繁、以現金為主等特點,價值創造微弱。比如農行宣漢支行采取與地方黨政合作,依托鄉鎮農保所和村主任、村文書設立助農取款點,每年支付黨政代理服務費近100萬元,各類設備、耗材等投入近400萬元,但目前沒有任何價值回報。
5、金融風險防范意識薄弱,金融知識宣傳力度不夠。農村金融服務的主要受益者農民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金融權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隨著銀行卡的普及、助農取款業務的深入開展,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將直接影響農民切身利益,也為銀行開辦業務埋下了不必要的民事糾紛隱患。
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認真總結示范建設經驗,不斷加快農村金融網點建設步伐。進入電子化時代后,銀行在農村的金融服務網點建設重在強化電子化渠道建設,這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市場主體的現金交易需求,又滿足了其非現金交易需求。以農行在宣漢的探索為例,為解決農民取款難題,改善農村支付環境,農行宣漢支行以服務“新農保”為契機,創新開展了以惠農卡為載體、轉帳電話為渠道的助農取款業務,覆蓋了54個鄉鎮、387個行政村。農民可直接在供銷社的鄉村經營網點和黨政農保代理點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小額現金取款或者刷卡消費購物,深受歡迎。應認真總結推廣農行經驗,加快農村金融網點建設。
2、深化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基層黨政部門應大力支持銀行推出的“惠農”、“助農”、“便農”舉措。一要利用便民服務中心開設助農取款窗口,擴大助農取款業務范圍,將新農保、新農合、糧食直補、森林補貼等納入到助農取款業務中去。二要將助農取款業務受理納入目標管理,對業務受理量大,農民客戶滿意度高的代理點,給予一定獎勵,對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予以通報批評。三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相互溝通,對農民銀行卡掛失、更改密碼等業務,可由代理點牽頭,定期集中由金融機構上門服務,提高便民服務質量和范圍。
3、強化部門協作,增強工作合力。銀行應加強與通訊營運商的合作,爭取相關費用優惠,降低信息技術費用成本,尤其是應加強與市、縣電信公司聯系,減免助農取款業務通訊等相關費用。同時,地方各級財政應加大對涉農銀行惠民金融服務的補貼力度,以助農取款業務實績為基準,給予適當補貼,降低金融機構服務成本,提高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積極性。同時,人行、銀監局應針對助農取款業務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本著保本、微利原則,出臺合理收費政策,給金融機構“以業務養業務”的空間,從根本上解決可持續能力低的問題。
4、加大財政補貼力度,降低運營成本。農村金融服務是高成本、高風險、低收入的一項惠民金融業務,這與銀行需要價值創造和回報的企業根本組織目標有些差異,因此,地方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對涉農金融企業給予適當財政、稅收等方面的補貼或者優惠,激勵更多金融機構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力,夯實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服務基礎,使銀行所掌握的現代金融資源能夠更多地供給到農村市場,增強金融對現代農業發展的支撐力。
5、深入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不斷提高農民風險防范意識。金融法律法規、產品和服務知識及使用技能的嚴重缺乏是制約農村金融消費和交易的重要因素,需要發動社會力量,持續地開展農村金融知識普及,提升農村地區居民的金融消費能力。因此應建立政、企、銀三方金融知識宣傳平臺,充分利用媒體、舉辦金融知識講座、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加強農民金融服務教育,使金融知識成為廣大農戶、農村企業致富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