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聯誼委員會工作規則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1年11月14日 文章點擊數:16463
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聯誼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1年8月18日市政協三屆三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聯誼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外僑聯誼委)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治達州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和《政協達州市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積極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為推動祖國的和平統一和我市的追趕跨越發展奉獻智慧和力量。
第三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政治章程以及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委會、主席會議的規定和決議、決定,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參加民宗外僑聯誼委的活動,提高參政議政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的主要職責:
(一)學習、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所做的決定、決議;
(二)加強與本委員活動小組和所聯系界別市政協委員的聯系,反映委員的要求和呼聲;
(三)組織省、市政協委員開展聯誼交友活動,加強同我市在外地工作的杰出人才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民族宗教人士、民營企業家的聯系,鼓勵引導他們為我市建設川渝鄂陜結合部區域中心城市和幸福達州多做貢獻;
(四)加強同本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團結與聯系,廣開言路,了解社情民意,為他們及時主動地向市政協和有關黨政決策部門反映情況,做好協調工作,積極支持他們為五個文明建設和祖國統一服務的各項活動;
(五)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民宗外僑聯誼委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黨政關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撰寫集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積極組織全委會大會發言材料;
(六)組織省、市政協委員進行有針對性的考察、視察和出省出境考察訪問。廣泛開展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其親屬的聯誼工作,配合我市對外開放,為引進人才、資金、技術、設備等牽線搭橋,為追趕跨越發展服務;
(七)主動加強與省政協對口專委會和縣(市、區)政協的聯系互動。配合好省政協對口聯系的專委會來達調研、視察、考察等工作,密切與全省各市州政協對口專委會的聯系,指導縣(市、區)政協的民宗外僑聯誼工作;
(八)負責牽頭做好市政協委員服務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本委員小組活動和界別活動,搞好對本委員活動小組委員履職的考核工作;
(九)加強同本市有關對口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情況和信息,交換資料,參加有關會議;
(十)完成常委會、主席會和市政協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條 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主任會議提交的視察、調研報告以及以專委會名義提出的集體提案;
(三)討論決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二)審定調研、視察、考察報告;
(三)決定各項活動方案;
(四)決定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五)對委員年度履職做出考核結論;
(六)對其他需要主任會議議定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是在市政協常委會和主席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八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出缺時由專職副主任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分設小組或按界別進行活動,各小組和界別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負責。
第九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下設辦公室,行政上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在秘書長和專委會主任、副主任領導下具體辦理專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全體會議一般半年舉行一次,議題由主任或主任會議確定,會議由主任主持,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一般一季度舉行一次,議題由主任確定,會議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對口部門聯席會議和情況通報會一般一年舉行一至二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會議可邀請省政協委員、市政協其他專委會、市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有縣(市、區)政協參加的工作經驗交流會、座談會等,傳達市政協和上級政協的有關精神,交流經驗,總結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調研、考察一般每年進行一至二次,視察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就某項重大問題舉行的專題座談會、研討會,一般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民宗外僑聯誼委成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士參加。
第十六條 專委會工作計劃一般由主任會議提出,提交市政協主席會議審定,由專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調研、視察和考察形成的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必要時提交民宗外僑聯誼委全體會議討論審議,然后報主席會議審定后,按市政協相關程序報送領導簽發。
第十八條 民宗外僑聯誼委編寫的簡報、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由主任或副主任審簽后,按市政協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