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1年07月30日 文章點擊數:8780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的建議
達州市政協委員 周川
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被稱為和諧社會視角下的中國特色未成年罪犯矯正體系。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直接影響國家的興衰和民族的興亡,如何構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體系,已經成為必須思考的問題,應該納入我們議事日程。
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02的制定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社區預防計劃”,提出必須重視社區矯正工作。按照省司法廳《關于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要點》的要求,以及我市《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和《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進一步推進作出了明確的安排。由于我國尚未將社區矯正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加之未成年罪犯的處理規定分散于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所以沒有形成一個相對穩定、完整、獨立的專們性法律體系。目前,存在管理手段的現代化程度不高、科學的再犯預測和監控機制尚未形成、對罪犯分類分級處理仍停留在粗淺階段,以及社區功能尚不完善、社區發育尚不成熟,矯正專業社會團體和社會志愿者隊伍相對弱小等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因即主觀因素、個體差異等是主要方面,外界因素、家庭教育、社會背景等客觀條件對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乃至走向違法犯罪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矯正未成年罪犯,應當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凈化社會環境,形成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社會聯動機制,尤其要充分發揮社區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中的作用。
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地方性規范。通過地方立法,明確立法內容,在實踐中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將社區矯正的地方性規范的適用范圍予以準確界定。應充分利用社區矯正的優越性及資源的整合,最大范圍的將執行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納入到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中來,可規定社區矯正制度適用于所有的非監禁刑,如緩刑、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及特殊情況下的監外執行未成年罪犯,還可以適用于因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而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罪犯。
(二)確立實施主體。從我國試行的暫緩起訴、暫緩判決、社區服務令、前科消滅等各種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公、檢、法、司各機關各行其政的情況,但缺乏相互配合,使之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從而影響了效果,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建立一個完整且密切配合的機制非常重要。在機構方面,必須確立由一個具體的行政部門承擔起刑罰社區執行的管理職能。在工作系統方面,確立以社區為基地,以家庭、學校、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系統。具體的操作流程可規定為法院在量刑后,將相關的法律文書交由該行政部門,再由該行政機關將相關的手續交由社區進行,社區定期對未成年罪犯安排形式多樣的幫助教育措施,社區可邀請學校等相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參與到矯正工作中來,并根據其矯正的情況書寫評語,并可以將這些評語用來推薦就業。
(三)制定執行方式。我國現行的刑罰中僅管制是未完全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再加上緩刑這種特殊的量刑制度,能適用社區矯正的刑罰范圍很窄。對于一些犯罪行為輕微,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罪犯,若一概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無論時間的長短對于他們來說都會造成身心上難以彌補傷害,但我國現行的管制和緩刑制度,只是規定了公安機關對罪犯予以監管達到不再犯罪的程度即可,卻沒有將教育、挽救的方針體現在其中,故應為社區矯正制度的實施制定出更為豐富的內涵,使執行有據可行。社會服務令制度的發展與理論作為一項以“社會服務令”命名的懲教措施最早源起于英國在1973年通過的《刑事法庭權力法》之規定。社會服務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對被暫緩判決的未成年被告或定罪免刑、判處緩刑的青少年罪犯,責令其至某一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無償社會服務勞動的書面指令。這種服務令由主審法官直接發給被告人,服務場所主要是敬老院、學校等公益福利性單位。服務期間,必須完成一定的服務次數和時間。由于該制度具有補償性及協助違法者復康的雙重作用,至20世紀80年代,大部分西歐國家、美國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及我國香港地區,都予以借鑒。2001年謝霆峰案件帶給了我們這個新名詞--社區服務令。之后,河北省發放了第一張社區服務令,上海、大連等地的司法機關嘗試應用了社區服務令。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懲罰的社會服務令在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方面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而且社會服務令制度也體現了一種現代的刑罰觀念,即行刑社會化的觀念。
(四)明確教育內容。1、對未成年罪犯進行適當的心理引導。未成年人處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階段,其認識、感情和意志上的變化,讓他們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當面臨戀愛、婚姻、升學、就業、交際等實際問題時如受到不良因素影響,容易發生錯誤思維,可能演化成犯罪。且在被判刑后由于其心智不成熟、容易留下心理陰影等特性,若沒有正確的心理引導,他們可能會遠離人群,從事更加危害社會的行為,以獲得內心的平衡、受重視、滿足的心理。故應對他們進行適當的心理引導,告訴他們應如何面對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難,如何正確分辨各種社會現象。 2、讓未成年罪犯進行適當公益勞動。讓未成年罪犯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不僅能使他們對自己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予以彌補,而且可以增加他們的社會榮辱感、社會責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習氣,異區進行公益勞動的想法,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心理保護。3、加強對未成年罪犯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生活能力。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對校園生活有反叛和抵觸情緒,有的人連九年義務制教育都未完成,大多生活貧困且缺乏謀生技能,他們無論在心理還是謀生能力各個方面都存在很多個人問題,很需要各方面社會生存能力的提升。
(五)完善機制制度。1、在隊伍建設方面,要加強社區矯正理論、宣傳和實務研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制度,組建一支專門化、專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2、在具體制度層面上,還應建立包括誡勉制度、公開宣告制度、定期談話制度、回訪制度、矯正對象申訴、自首、立功及減刑制度,矯正對象監控、教育、評估、訓誡警告、獎勵制度,矯正對象救濟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規范;3、在管理方面,實行以屬地化管理為主,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進行異區管理,建立起人性化的管理,確立對社區服刑人員科學評估、分類管理的模式;4、建立司法裁決、監獄改造、社區警務、社區矯正、學校教育、家庭幫助、政府管理互動互補機制,建立適合青少年違法犯罪人員特點的專門教育和矯正制度,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