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關于委派市政協委員擔任民主監督員的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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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達州市委員會關于委派市政協委員擔任
民主監督員的管理辦法(試行)
(2010年7月28日政協達州市第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政協委員擔任民主監督員是政協履行民主監督職能、健全民主監督機制的有效形式,是推進聘任單位加強行風建設、改進工作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加強政協民主監督員隊伍建設,規范民主監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員的作用,根據《政協章程》、中發[2006]5號和達市委發[2009]26號文件精神,結合市政協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民主監督員及委派范圍
市政協委派政協委員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執紀部門、窗口行業單位等擔任特約監督員、特約檢察員、特約審計員、黨風廉政監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機關效能監督員、教育督導員、行風評議員等統稱民主監督員。
第二條 民主監督員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協章程及有關規定,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參政議政能力強,熱心民主監督工作,有適應擔任民主監督員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國家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熟悉或了解聘請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情況。
(三)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民主意識,關心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民情,能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開展批評,樂于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
(四)身體狀況能適應民主監督工作需要,有參加監督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五)民主監督員屬兼職,不脫離原工作單位,原則上不重復擔任多個部門或單位的民主監督員。
第三條 民主監督員的委派程序
(一)民主監督員委派分兩種形式。一是市政協根據民主監督工作需要直接向有關單位委派;另一種是受聘委派,凡需聘請民主監督員的部門和單位,書面發函與市政協辦公室聯系,說明聘請民主監督員的意向、人數、期限和工作內容及要求,市政協視情況委派。
(二)市政協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部門(單位)申請,結合委員履職能力、行業和界別特點等情況,提出民主監督員建議名單并征求相關委室和本人意見后報請市政協主席會議審定。
(三)民主監督員經市政協主席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協辦公室通知聘任單位,并向受聘委員及所在單位通報。民主監督員聘任期滿,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不能(不宜)繼續擔任民主監督員時,聘任單位應書面函告市政協辦公室,由市政協主席會議確定是否續聘或補聘。
(四)民主監督員聘任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召開會議,向民主監督員頒發聘書,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民主監督員的聯絡方式,便于向民主監督員反映情況。
(五)民主監督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民主監督員的民主監督工作,在時間、工作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四條 民主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政協章程》和政協履行職能的有關規定,了解和掌握聘任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享有與做好監督工作相應的知情權、調查權、建議權、批評權;有權直接向聘任單位負責人反映情況,了解處理結果。
(三)了解和掌握聘任單位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優化發展環境的情況,了解和掌握其單位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優質服務情況,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用提案或社情民意等形式反映困難、問題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認真搞好調查研究,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
(五)監督檢查政協提案、社情民意、建議案在被監督單位的辦理落實情況。
(六)做好市政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民主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一)參加聘任單位的有關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
(二)民主監督員每年年初同聘任單位一道共同商定監督工作的重點,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認真做好履職記錄。
(三)通過調研視察,發現聘任單位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聘請單位反映情況,提出言之有理,言之有據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涉及重大敏感事項的意見和建議,應事先書面報告市政協,市政協視其情況向被監督單位下發民主監督意見書。
(四)民主監督員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聘任單位應將采納落實情況及時向市政協書面報告,并抄送民主監督員。
(五)民主監督工作中,應做到四個結合:即:肯定與批評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階段性監督與全程跟蹤監督相結合、個人監督與組織監督相結合,使民主監督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第六條 民主監督員的服務管理
(一)民主監督工作在市政協主席會議領導下開展,由市政協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市政協民宗外僑聯誼委員會協助。
(二)市政協辦公室不定期抽查民主監督員的履職情況,了解聘任單位發揮民主監督員作用的情況,并向市委、市政府通報,同時向垂直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三)市政協適時組織民主監督員進行培訓和工作交流,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監督員工作會議,由民主監督員述職并交流情況,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布置工作。
(四)建立民主監督員履職檔案。每年年底,民主監督員要如實填報《民主監督員履職情況登記表》,記入委員履職檔案,市政協辦公室每年底向民主監督員聘任單位了解民主監督員履職情況,對民主監督員的監督工作進行考核通報,并作為評選優秀政協委員的重要依據。對不稱職的民主監督員要及時調整,并由市政協辦公室向民主監督員所在單位通報。
(五)加強與民主監督員所在單位及聘任單位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邀請聘任單位負責人召開座談會。
(六)民主監督員任期不跨屆,任職期滿,委派職務自動終止,新一屆政協按本辦法再行委派。
(七)民主監督員要正確行使權利,依法、依紀、依章實施監督,不得借機謀取私利或干擾聘請單位正常工作,否則,取消其民主監督員資格,并視其情節嚴肅處理。
(八)民主監督員聘任單位要將民主監督員工作列為單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民主監督員工作制度,尊重民主監督員權利,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員的作用。要主動邀請民主監督員參加本單位的有關重要會議和活動,及時提供工作計劃、總結、簡報等有關資料,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九)有關部門和單位已經聘任的民主監督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應按本《試行辦法》重新完善手續。
(十)本《試行辦法》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頒發執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市政協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