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倩:試論如何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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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如何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楊 倩
習近平總書記在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紀念大會上首次提出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并且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重申了這一觀點。特別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政協工作會議都強調要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這為新時代人民政協事業發展指明了具體方向,拓展了廣闊空間,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必須深刻理解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發展基礎,準確把握功能定位,切實發揮好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推進基層政協協商民主實踐取得新成效。當前,各級政協在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踐行協商理念“上熱下冷”,開展協商活動“角色異位”,提出協商意見“精準不夠”,運用協商成果“推進不力”等突出問題,亟待認真思考和研究。
一、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發展基礎
性質定位推陳出新。新中國成立時的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是代表制人民政協,他代行了人大職能。在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的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與政府協商議事的機構,這在政協章程以及最初的政協組織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是由我國政治體制所決定的。1954年,毛澤東同志提出“政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在新的歷史時期,鄧小平同志強調,人民政協集中體現了“我們黨歷來主張的民主協商精神”。江澤民同志明確指出,人民政協是“民主協商機構”。胡錦濤同志也指出,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進入新時代,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突出了人民政協在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賦予了人民政協更大更多更高的協商職責。
政策保障不斷完善。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勾勒了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宏偉藍圖和奮斗目標,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被納入社會主義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整體設計和規劃部署,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系列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和加強政協協商、社區協商、政黨協商等實施意見,這些政策舉措是有機的、統一的,使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獲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提供了運用政策的廣闊空間。
獨特優勢日益彰顯。與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等其他程序性協商民主不同,政協協商民主是一種組織性的協商民主制度,是政協本身職責構成之一,而其他渠道的協商民主都是其履行職責的具體工作方式,這是區分人民政協為專門協商機構的客觀依據,也是區分人民政協與其他協商民主形式的基本所在。人民政協發展協商民主具有先天優勢。從組織性質看,人民政協是唯一專事協商的政治機構,是最早組織化、制度化的協商渠道;從組織地位看,人民政協既可與國家權力系統之外的各種社會組織和力量乃至個人發生聯系,又可聯結國家權力系統與其他各類共治主體,在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間、行政體制內與行政體制外的的互動中,起到獨到的橋梁紐帶作用;從發展歷史看,人民政協經過70多年實踐,培育了深厚的協商民主文化,積累了豐富的協商民主經驗,探索了有效的協商民主方法,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規范性。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政協要著力發展協商民主這一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自覺承擔起協商治國的新使命。
二、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主要功能
構建協商體系。協商是政協的主責、主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協商就要真協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或某一級的”,“民主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真協商是怎樣的協商?協商民主如何解決問題?協商活動如何規范?協商民主工作標準如何制定?這些都是落實協商民主工作要求、推動協商民主工作實踐必須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應當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明確協商民主實踐的目的、主體、機制、形式、作用、標準等,為推動人民政協民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搭建協商平臺。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重要指示,對于做好新時代人民政協工作,具有極其強大的指導力、實踐力,成為人民政協必須擔當的重要使命。“廣泛”就是其內容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等各個方面。“多層”就是全國、省市和區縣各級政協,因地制宜搭建靈活、多樣的協商平臺,為社會各主要利益群體知情、參與、互動以及監督提供便捷渠道。“制度化”就是努力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制度體系,保障各方權益,確保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要貫徹落實好習總書記重要指示,推動總書記重要思想落地生根,必須堅持重心下移,積極探索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新思路、新實踐,努力在搭建更開放、更親民的協商平臺上下功夫。搭建協商新平臺,不能在既有協商形式基礎上做“簡單加法”,也不是對原有協商形式進行替代,而是要對各形式協商進行有機整合、優化提升,堅持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原則,注重開門搞商量,從選題、調研、討論、協商過程全開放,媒體全程介入、深度參與,打造協商新品牌,確保開放度更高、商量味道更濃、成效更好。
豐富協商實踐。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因民主而生、因協商而立、因協商而興。各級政協要明確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聚焦黨和國家中心任務,聚焦協商主責主業,把黨政所思、群眾所盼、政協所能的問題作為協商選題的總體要求,準確把握“政協是協商平臺,不是協商主體”的定位要求,豐富協商形式,突出協商主旨,完善協商程序機制,優化協商議政格局。同時,要體現專門協商機構的示范帶動效應,發揮先導性、借鑒性作用,對政黨協商擴展延伸,對人大協商配合完善,對政府協商支持輔助,對人民團體協商組織指導,對基層協商促進推動,對社會組織協商引導規范。并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與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緊密結合,與經常性工作緊密結合,新穎、靈活、常態化地開展協商活動,推動政協工作提質增效。
三、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實踐路徑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到“八個強化”,使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得到淋漓盡致地發揮。
強化政治擔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政協事業蓬勃發展的根本保證。要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把學習好、領會好、貫徹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作為政協系統的首要政治任務,通過理論大學習、思想大武裝促進工作大提升,引導政協委員進一步增進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在學思悟踐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從思想上政治上扣好政協履職的“第一粒扣子”。要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把黨的主張通過民主程序轉化為各方面的共同意志。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政協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不斷提高人民政協黨建工作水平。及時主動地向黨委請示、匯報政協工作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保證政協工作始終與黨委同頻共振、同向同力。
強化全局意識,緊扣發展中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政協工作的原則。緊扣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黨委政府工作中心協商議政,是政協組織的應盡之責。政協協商應找準黨政重視、群眾期盼的結合點,自覺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思考、謀劃和推進,廣泛動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等開展調查研究,充分發表意見,坦誠深入交流,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決策的制定和落實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當前,應重點圍繞“十三五”規劃收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大課題,圍繞疫情背景下企業恢復振興、村建制調整改革、決戰決勝脫貧攻堅以及社會民生事業等重點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討論協商,提出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幫助黨委政府推動各項發展舉措落到實處。
強化統戰功能,凝聚各方力量。政協的統戰功能既是歷史形成的,也由政協的性質所決定,體現并滲透在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和各項事業中,體現在社會主義民主進程中,體現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組織構成、工作原則和活動方式中,是政協工作之魂。組織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界人士協商議政、共謀大業,是統一思想認識的過程,是匯聚各方力量的過程,更是增進團結協作的過程。在協商實踐中,要認真貫徹落實汪洋主席提出的“一個共同體”和“雙向發力”要求,突出“凝心聚力”的統戰功能。一方面,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的關系,把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團結起來,凝聚正能量,共同協助黨委政府做好協調關系、理順情緒、化解矛盾、鼓舞士氣的工作,營造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另一方面,引導他們圍繞黨委和政府工作中心,在決策前后通過調研提出意見建議,加強工作監督。同時,教育引導他們在建言資政過程中,增強開放性、包容性,凝聚共襄發展的強大合力。
強化群眾觀念,廣納基層意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內部商量好怎么辦;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這部分群眾中廣泛商量;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商量”。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政協協商要以人民利益為重,切實把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就業、養老、收入分配等重大問題作為協商的重點,主動與黨委政府協商議政,注意在一些敏感點、風險點、關切點問題上,積極主動正面發聲,使各項決策更好地體現人民意愿,使各項惠民政策真正得到落實,人民群眾最關心、最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協調關系,化解矛盾。政協協商要激發群眾參與熱情,擴大群眾參與范圍,讓人民群眾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廣納群言、廣集民智,讓協商成果落地開花,惠及民生。
強化主動作為,提升委員能力。按照政協是“舞臺”、委員是“主角”的要求,在不斷提高能力素質中,充分發揮委員協商議政的主體作用。通過加強專委會、屆別和鄉鎮(社區)聯絡組日常學習活動,組織委員參加培訓,季度學習報告會、“委員微課堂”等,為委員深入學習搭建多樣平臺,著力解決協商議政“應知”問題;通過組織委員聽取政府工作通報、視察重點提案辦理情況、撰寫調研報告、獻計獻策大會發言等,加強實踐引領,全面提高委員“聽、看、寫、說、悟”五種能力,著力解決協商議政“應會”問題;通過完善委員履職評價和履職檔案管理、建立主席聯系走訪委員制度、開展“有事來協商”“微協商話民生”系列活動,引導做好“委員作業”,著力解決協商議政“應該”問題。
強化質量提高,精準資政建言。把需要協商的問題搞清楚、研究透,科學合理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是提高協商民主實效的關鍵。因此,應堅持問題導向,做到選題對路。通過黨委政府“命題”、部門單位“征題”、政協委員“獻題”,圍繞黨政關注和群眾關切,精選協商議政課題。應堅持深入調研,做到情況明確。組織委員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努力掌握客觀真實的第一手資料,切實把群眾的所思所盼、所急所憂了解透,把群眾的合理建議把握準。在充分了解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揮政協人才智庫優勢,開展協商論證,通過不同觀點的交流、交融、交鋒,找準癥結、準確建議。應堅持分析研判,做到三級會商。進一步發揮專委會、主席會、常委會三級會商機制作用,深入分析研判所提意見建議,確保精準到位,促進問題解決。應堅持質量保證,做到提質增效。處理好數量和質量、頻率和節奏的關系,針對界別工作任務不同、各地聯絡組情況不同等,科學合理確定協商頻次。從注重“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向“做出了什么效果”轉變,努力打造工作精品,展現政協作為。
強化形式多樣,豐富載體內涵。協商民主建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應根據政協工作性質、特點和規律,不斷創新協商載體、豐富協商形式。要在延續已有的協商形式、協商經驗的基礎上,深入提案辦理協商,這既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新時期的一大亮點,也是保證協商實效和協商質量的重要抓手;要加強政協組織信息化建設,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面對面“小微協商”等形式,開放協商過程,提升協商效率,引導協商參與,強化協商監督,不斷擴大協商社會影響力。
強化協商實效,促進成果轉化。搞好協商成果轉化,是開展協商民主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檢驗協商實效的重要標準。中央、省市、縣委都相繼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文件明確指出“政府應該將政協協商意見和建議落實情況在政協常委會上進行反饋,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及時反饋協商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政治協商的決策成果的落實情況,增強協商在決策整個過程中的作用”。實踐中,應按照文件要求,對領導簽批的協商成果,主動跟蹤,督促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推動問題解決和協商成果轉化。黨政部門應將協商成果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給政協。政協及相關專委會應與黨政部門保持經常性聯系,合力督辦協商成果落實。同時,對一些非涉密協商議題和協商成果,可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保障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互聯網,加強對協商工作全過程以及協商成果的宣傳報道,擴大委員協商議政的社會影響,督促有關方面采納落實,使政協委員的參政議政成果納入決策視野。
(作者系開江縣政協社會法制群團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