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機關首問責任、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1年01月04日 文章點擊數:17567
市政協機關首問責任、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政令暢通,增強干部職工責任意識,樹立良好形象,結合市政協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度
(一)按照職責,首先接待來市政協機關辦事人員的機關工作人員即是首問責任人。
(二)對屬于本人承辦事項應的立即接辦;對屬于本機關他人辦理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引導,負責跟蹤辦理;對不能馬上辦理的,要做好登記,預約辦理;對把握不準或者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及時向領導匯報;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向辦事人員說明理由,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委室和聯系方式,并盡可能給予協助。
(三)各委(室、科)應建立首問責任制登記簿,首問責任人應詳細記錄辦事人擬辦事項情況、聯系方式、所收材料的名稱、數量及辦理結果。
二、督查督辦制度
(一)督查范圍:
1.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2.市政協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
3.全委會、常委會、主席會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4.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5.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
6.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二)督查機構。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任副組長,辦公室秘書科、人事科、綜合科負責人為成員。人事科具體負責做好督查工作組的日常工作。
(三)督查程序:
1.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人事科統一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
2.領導審批。辦公室人事科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注明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市政協主席批準;
3.分辦。辦公室人事科根據領導審批方案,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對督查事項進行分解,下達給有關委室辦理;
4.承辦。有關委室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報辦公室人事科和相關領導。
5.督辦。督查事項由督查組按照規定和領導要求進行督辦。督查人員應定期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6.反饋。承辦委室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人事科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結果,人事科要及時將承辦單位反饋的情況向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督查工作組和有關領導審結。
7.歸檔。凡列入督查的事項,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有關數據、資料清理工作
三、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1.不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度,向辦事人告知經辦部門、聯系方式的;對辦事人未實行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的;或故意不告知,導致辦事人多次往返的;
2.工作責任心差,辦事不認真,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3.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完成上級和政協領導工作部署的;
4.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辦事期限未辦結的;
5.不遵守機關規章制度,給機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6.相關負責人對其下屬工作人員效能低下、作風惡劣、違章失職等問題不聞不問,長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糾正措施不嚴的。
(二)責任追究的辦法:
1.凡屬違反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及有關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2.對不遵守機關規章制度的,定期進行通報,并納入機關年度績效考核和公務員年度考核。
3.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形成書面材料,載入個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