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機關請銷假、 出勤考核及外出報備制度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1年01月04日 文章點擊數:17226
市政協機關請銷假、
出勤考核及外出報備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管理,嚴明工作紀律,改進機關作風,確保各項工作運轉高質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及中共達州市委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要求,結合市政協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于市政協領導和機關全體干部職工。
第三條 在工作期間因私外出,需離開工作崗位的,必須按程序請假,獲準后方可離開。
請假一天以上,一律實行書面請假,電話、口頭、捎信等方式請假的一律無效。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遞交書面請假條且經領導同意的,須在假期滿后2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補辦請假手續。
病假、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等,假期天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條 按層級履行請銷假手續。
主席會成員請假,由本人書面申請,報主席審批。
副秘書長、委室主任請假,經分管副主席簽字后,交人事科登記,報主席審批。其他縣級干部請假,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委室主要負責人簽字、人事科登記、秘書長審簽后,報主席審批。
科級及以下干部職工請假,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委室主要負責人簽字(辦公室人員應由分管副主任、主任簽字)、人事科登記后,送秘書長審批。
審批后的請假條,須在實施休假前,交人事科存檔備案。未將請假條交人事科存檔備案的,一律視為曠工。
第五條 假期滿后,須及時向準假人銷假,并告知人事科。若因工作原因,假期未滿回到工作崗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原請假條重新簽批,并交人事科存檔備案。
第六條 干部職工帶薪年休假按規定報批,原則上每年7—9月集中安排休假,個別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第七條 機關紀檢員、機關黨委書記、人事科長對機關干部職工在崗情況每周進行一次抽查,查崗情況每月進行一次通報。
第八條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對曠工人員進行嚴肅處理。有曠工行為的,年度評先選優時一票否決,并扣發50%的年度目標考核獎;曠工3次或累計5天及以上的,在機關職工大會上檢討,當年個人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并不發年度目標考核獎;連續曠工15天或年度累計30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予以辭退,工勤人員參照執行。
第九條 外出(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等)離開本市,必須填寫外出報告單,并按規定履行報備手續。法定節假日因私離開本市需口頭報備。
市政協主要領導外出離開本市,按照規定應事先報告市委主要領導,并告知市委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人事科。
市政協副主席、秘書長外出離開本市,應事先報告市政協主席,并告知市政協辦公室人事科。
各委室主任和機關正縣級干部外出離開本市,應事先報告市政協主席、分管副主席和秘書長,并告知市政協辦公室人事科。
各委室副主任和機關副縣級領導干部外出離開本市,應事先報告市政協分管副主席、秘書長和委室主任,并告知市政協辦公室人事科。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離開本市,應事先報告市政協秘書長和相關委室主任,并告知市政協辦公室人事科。
第十條 本制度經主席會審議通過后執行。